高空抛物无小事,鲁甸法院巡回审理两起高空抛物案
近年来高空抛物案屡见不鲜,很多案件甚至判了巨额赔偿,很多人认为,只有造成人身伤害才是违法行为。其实,高空抛物这一行为就是违法的。2023年8月29日,鲁甸县人民法院在鲁甸县卯家湾幸福广场巡回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两起高空抛物案。
【资料图】
庭审
1
居住在鲁甸县砚池街道雨露社区的被告人罗某某因其不想下楼扔生活垃圾,于2022年9月凌晨将家中的生活垃圾从阳台处扔到高度40余米的单元楼下。被告人罗某某扔下垃圾的现场为该小区居民及车辆通行的道路,扔下的垃圾中有部分玻璃瓶、碗、卫生纸等物品。经称量,被告人罗某某高空抛下的垃圾除被小区保洁人员扫走的外净重为1.3市斤。被告人罗某某无视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庭审
2
2023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同到他家玩耍的付某某产生口角纠纷,双方争执期间刘某某从其走廊阳台上把玉米棒和樱桃扔下高度为40余米的单元楼下,导致摔碎在地的玉米粒弹起打中楼下玩耍的唐某某耳朵、摔断的玉米棒弹起打伤现场玩耍的赵某某头部。经鲁甸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赵某某头顶部所受损伤为轻微伤。经称量,扔下的樱桃和玉米棒共计0.3千克。被告人刘某某无视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赔偿附民原告人赵某某相应经济损失。
庭审结束后,刑庭干警现场以案释法,对“高空抛物”的杀伤力,高空抛物行为需要承担的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进行了详细解读。劝导大家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切勿以身试法。
同时,刑庭干警向在场的群众发放《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手册,解答群众法律咨询,引导群众认识有组织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提高群众反有组织犯罪意识,助力营造人人知晓、人人参与的浓厚氛围。
来源:鲁甸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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